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(记者刘浩)车主将宝马车送修 ,车辆却在长达两年的送修时间里未能取回爱车 。由于车主拒绝支付修理费用 ,却拒权汽车修理店只能“扣车”。绝支决修近日,付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,用法院判判令车主支付修理费1.1万余元,理店留置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车辆保管费用 。
记者了解到,送修杨女士 、却拒权赵先生曾是绝支决修夫妻,杨女士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,付费2017年8月,用法院判该车发生故障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检修 。理店留置同年10月,车辆车辆再次发生故障并送去维修。此后,杨女士多次联系修理店要求取回车辆 ,均未果 。2018年1月,杨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 ,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杨女士所有。此后,杨女士曾两次报警但均未能取回车辆 ,且车辆在此期间产生了多次违章记录。于是杨女士、赵先生便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汽车修理店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13.9万元 。
法庭上,杨女士和赵先生称 ,汽车修理店不享有留置权 ,而且涉案车辆在停放期间存在违章 ,说明汽车修理店未妥善保管 ,一直在使用车辆 ,理应支付使用费。
修理店辩称,杨女士与赵先生2017年8月将车辆送至店内维修产生修理费1.1万余元 。2017年10月,第二次维修完毕后 ,修理店联系不上赵先生 。后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 ,称车辆归其所有,但拒绝支付修理费。因此 ,在杨女士 、赵先生均未支付修理费的前提下 ,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 。由于店内停放位置有限,修理店只能将车辆开到他处另行寻找车位,因此产生违章记录与车辆保管费 。
为此 ,修理店当庭提出反诉,要求杨女士、赵先生支付修理费1.1万余元及利息 。同时,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,按每天10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和营业损失,若两人不能按期付款 ,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 ,并对拍卖、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两原告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。
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双方建立了名为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,实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。审理中,法庭组织双方到车辆保管现场进行了查勘,根据《汽车美容养护中心(施工单)》 ,车辆已完成施工单所列修理项目 ,赵先生也在单据上签字确认维修费1.1万余元,故杨女士 、赵先生应支付相应修理费用。杨女士虽两次报警要求取回车辆,但也从未支付过修理费。因此在杨女士、赵先生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的情况下,修理店有权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行使留置权 。
修理店占有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,而非与杨女士、赵先生达成使用车辆的合意 。杨女士、赵先生仅以车辆在修理店期间多次违章为由 ,主张修理店在实际使用车辆,不足为凭 ,故两原告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,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。
法院指出 ,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实现留置权的费用、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。所谓留置物保管费用,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 ,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。修理店留置车辆的根本原因在于杨女士、赵先生未能支付修理费,而车辆保管期间的保管费用为修理店停放该车产生的合理费用,属于修理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范围 ,应当由债务人杨女士、赵先生承担。结合修理店提供的支付凭证等证据 ,可以认定合理范围内的保管费用。
综上,上海虹口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,并判令其支付修理费1.1万余元 ,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。(以上当事人名均系化名)
法官说法
正确行使留置权
所谓留置权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47条规定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,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,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。判断是否能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,关键要注意以下三点 :
第一 ,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。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,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,若行使留置权,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,这显然是不公平的。
第二 ,行使对象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,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 ,尤其注意 ,如果以行使留置权为名强行将占有管控的财产扣留,是违法的侵权行为。例如,债权人在路边发现停着一辆债务人的汽车,未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将汽车拖走 ,即为侵权行为 。
第三,债权人留置的动产,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,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。例如 ,若李四曾欠修理店老板借款未还,老板因此扣留了李四的车,以迫使李四还款,就是违法侵权的行为,而并非在行使留置权。因为借款关系与基于修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。
法官指出 ,留置权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的运用很常见。在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,行使权利时还需注意方式和手段的正确性 。修理店在“扣车”维权的情况下 ,要准确理解留置权的构成要件,才能够更好地在保障自身权益时受到法律的保护,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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